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8********,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龙山县**街道“皇家大院”餐馆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后,驾驶其车牌号湘******小型轿车送其朋友返回金紫轩宾馆,当车辆行驶至龙山县**街道长沙大桥路段时,被龙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7305mg/100ml。
2020年7月3日,彭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提取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抽血照片、血样送检移送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