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8********,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龙山县**街道“皇家大院”餐馆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后,驾驶其车牌号湘******小型轿车送其朋友返回金紫轩宾馆,当车辆行驶至龙山县**街道长沙大桥路段时,被龙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7305mg/100ml。
2020年7月3日,彭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提取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抽血照片、血样送检移送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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