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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450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住**尤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19时至21时之间,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义乌街一朋友家里吃晚饭,期间詹某某喝了二罐德国黑啤酒。晚饭后,詹某某在朋友家里休息了2小时左右。04月27日23时许,詹某某便驾驶鄂J53****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往白龙桥住处方向。23时21分许,詹某某驾驶鄂J5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某某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金某某路与积道街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被金华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04月30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口进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呼气检测单某某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酒驾前科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情节较轻:(1)詹某某酒精含量较低(145 mg/100ml);(2)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詹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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