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5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大方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9****”号小型轿车,在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建安路天泽大酒店门口路段由北往南倒车过程中,与后方停放着的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浙J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民警处置该起事故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酒后驾驶的行为被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由医护人员抽血备检。同日,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呼吸检测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