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50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路**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Z****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提取詹某某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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