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海安市**镇**村**组**号(户籍地台前县**村**号)。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于2019年9月7日晚22时许,酒后驾驶豫J5****号小型轿车,沿海安市迎宾大道、长江东路、通榆路、新宁南路行驶至与安平路交叉路口南侧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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