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海安市**镇**村**组**号(户籍地台前县**村**号)。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于2019年9月7日晚22时许,酒后驾驶豫J5****号小型轿车,沿海安市迎宾大道、长江东路、通榆路、新宁南路行驶至与安平路交叉路口南侧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