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自莒南县**镇行驶至莒南县**路**与**路路口**家属院,并来到居住在该小区的其前妻孙某某家门口,后孙某某打电话报警称有人醉酒闹事。莒南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解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移交莒南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处理。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解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