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 20 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酒后驾驶豫R6****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南20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12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92mg/100ml。2020年6月1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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