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T607A号小型轿车,从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沿着G210国道往马山县百龙滩镇方向行驶,行至百龙滩镇红渡新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马山县百龙滩镇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同年4月29日,覃某甲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覃某甲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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