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镇**街**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宜昌**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沿江大道“九州方园”前路段时被宜昌市交警支队警务大队民警查获,经进一步抽取其血液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覃某某血样酒精含量值为9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5.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覃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