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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时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酒后驾驶桂B****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龙城路时,被民警例行检查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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