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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7********,壮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广播电视台综艺旅游频道制片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路**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醉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轿车上城市道路行驶,途径东葛路、厢竹大道,沿厢竹大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厢竹大道清厢快速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带覃某甲至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覃某甲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9.3mg/ml。

本院认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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