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地贵阳市南明区**路**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贵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6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驶至友邻路316路公交站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覃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