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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地贵阳市南明区**路**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贵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6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驶至友邻路316路公交站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覃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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