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4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驶琼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0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1月14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血液样本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87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记录,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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