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S****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某某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95.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