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5********,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事务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留仙大道石鼓花园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7.16mg/100ml。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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