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0********,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路**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和杨某某等人一起在海口市秀某某**路**宿舍吃饭喝酒,期间覃某某喝了约半杯白酒(二两半杯装)。晚饭后,覃某某驾驶牌号为琼AK****小型轿车载杨某某行驶至向荣路**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民警对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ml。经海南医学院鉴定中心对覃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86mg/ml。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覃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李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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