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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23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云******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越野客车至昆明市**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覃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5.06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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