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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2251957********,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路**园**栋,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路**园**栋。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0时许,褚某某酒后驾驶甘F****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肃州区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大街与邮电街交叉路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6.8mg/100ml。2020年8月28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褚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88.72mg/100ml,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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