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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388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汉族,本科文化,南宁**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M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青某某柳园路出发,沿竹溪大道、民族大道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民族滨湖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裴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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