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驾驶京KG****号白色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平安路由北向东行驶至光华街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0mg/100ml。其供称系在一烧烤店饮酒后准备给朋友还车,刚行驶出不到70米即被交警查获,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