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乡**村**号,现住资兴市**街街道**加油站旁“*****维修中心”,维修工。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下午,裴某某驾驶无牌装载机从资兴市三都镇煤校洗煤厂方向沿S***线往新区唐洞矿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装载机驶入对方车道,撞到从相对方向行驶由刘永富驾驶(搭系着袁某某)号牌为郴州1013***的电动车,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湘公交认字【2019】4310812020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袁某某此次事故无责任。
事后,裴某某赔偿了死者家属及伤者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裴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资料;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裴某某在交警部门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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