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线管所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13.6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