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1年梅州月梅州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1梅州梅州梅州梅州,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钟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办理贷款为由窃取他人钱财。当日18时许,袁某某根据钟某某提供的信息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服务部办公室与被害人黄某某见面,袁某某以办理贷款业务需求为由,拿到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通过手机验证码的方式窃取了黄某某手机支付宝的支付密码等信息,随后袁某某利用窃取的支付密码,从黄某某手机里的支付宝以及花呗账号内盗取人民币13054元,袁某某为掩盖其盗窃行为,将黄某某手机中转账记录以及消费记录全部删除,随后袁某某离开现场。黄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8年12月7日15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埔下路40号大神网咖将袁某某抓获归案,并其身上缴获其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其作案用的手机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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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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