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海城市**铸业有限公司销售内勤。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座**。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鞍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胡某某犯罪组织在鞍钢盗窃后,一部分物资运至胡某某实际控制的鞍山市**锻造厂和**铸业有限公司内作为生产原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受于某某(已起诉)等人组织进行销售,为胡某某盗窃组织谋取更大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