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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3197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DW****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光明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8.69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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