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9********,汉族,初中学历,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队**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阳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醉酒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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