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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二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庄**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小区**号**室。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0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号牌为鲁******的小轿车在奉贤区**小区**号附近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袁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其酒精含量为0.96mg/ml。后经抽血鉴定,其酒精含量为0.98mg/ml。属醉酒驾车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认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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