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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连云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苏GR****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苍梧绿园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呼气酒精测试笔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15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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