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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路**号,现住贵阳市乌当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受理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公司员工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饭店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川X****8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与高新北路交叉口150米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涉嫌醉酒,遂将其带至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照片、杨某某袁某某蔡某某的自述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734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抽取血样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讯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形成锁链,能证实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给公共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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