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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习某某**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持合法有效C1型驾驶证驾驶贵C9****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杉王一号楼下往习某某皇钻KTV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某某娄山中路100(习某某西城区天桥下)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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