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路口与107国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时,被西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2019年7月2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13mg/100ml,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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