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21996********,汉族,肃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系酒泉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甘F****9号轻型封闭货车沿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花园门前路段处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袁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42.3mg/100ml。2019年12月27日,经委托甘肃省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袁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被检验人袁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4.49mg/100ml,证实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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