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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东莞市**********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危险驾驶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危险驾驶案饮酒后驾驶粤S0****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袁某某危险驾驶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袁某某危险驾驶案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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