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驾驶川AT*M轻型栏板货车沿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1时06分许,行驶至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四海酒店外路段处被查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