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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了被不起诉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3时54分许,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钱江" 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龙泉驿区山泉镇大佛村村道从大佛村方向往山泉镇方向行驶,至山泉镇农贸市场后右转进入G318国道山泉镇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对袁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134mg /100ml,后民警将其带往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袁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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