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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70********,汉族,专科毕业,国企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24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一辆川A *****号小型轿车,沿成龙路由三圣乡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泉驿区成龙路车城西四路路口中间时,在车上睡着。110接群众报警后,通知民警到达现场经现场对袁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134.6mg/100ml,遂带往龙泉驿区成都航天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袁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袁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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