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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17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均禾大道进金润北街东74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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