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赣A*****)想不扫码直接进入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湖大道与政法路路口防疫管控点处, 与卡点人员产生口角, 卡点工作人员发现袁某某满身酒气,便举报,民警接警后到达该路口防疫管控点处.发现其涉嫌酒驾,便将袁某某移交新建区交警大队,经检测其酒精含量达82.78mgL/100m1。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归案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人身损伤或财物毁坏等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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