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赣A*****)想不扫码直接进入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湖大道与政法路路口防疫管控点处, 与卡点人员产生口角, 卡点工作人员发现袁某某满身酒气,便举报,民警接警后到达该路口防疫管控点处.发现其涉嫌酒驾,便将袁某某移交新建区交警大队,经检测其酒精含量达82.78mgL/100m1。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归案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人身损伤或财物毁坏等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