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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村,现住宜良县**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9时许,袁某某在宜良县**村朋友家中吃饭时饮酒,后被朋友送回**村其出租房。21时许,袁某某驾驶号牌为云A*****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出租房处沿蓬莱大道去步行街购买鞋子,途径宜良县迎宾路与清远街交叉口20米健之药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对袁某某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95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提取了袁某某静脉血样备检。

经鉴定,袁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6.3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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