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5****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经三路进纬五路北12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袁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