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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镇**路宏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由武宁县南市工业园源口村往南市红绿灯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万福路宏辉新材料有限公司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谢某某驾驶赣******三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4月16日,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85mg/lOOml。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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