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现住云南省景洪市**酒店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行驶至**小区,后由**小区内道路往小区门口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行驶至小区门口时因摩托车撞到警戒线,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报警后景洪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处警过程中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案件线索移交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藏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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