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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任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楼**室。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日13时许,被害人邢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办理交通肇事”为由诈骗了36000元。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刑事拘留,薛某某的父亲薛某甲赔偿了受害人损失36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邢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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