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8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2********,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家住荆州市**县**农场**分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多次在义乌市**街道**区**公司**楼**号仓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区**公司**楼**号仓分拣快递件时,将从传送带上掉落的数个快递件内的物品盗走;
2、同年12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数个快递件内的物品盗走;
3、同年12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数个快递件内的物品盗走;
4、同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数个快递件内的物品盗走。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并查获其盗窃所得的物品。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盗窃的谷雨面膜刷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37元。现所盗物品均已发还**公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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