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1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长安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1日,长安分局退查重报。
长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4月27日16时00分许,该接群众举报称在小江村村道有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疑似将路边塑料隔离墩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后,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薛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薛某某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经鉴定,薛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9.5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通过侦查后确定该案件非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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