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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312国道西峡县**镇**村路段时措施不力,车辆与路边的树木碰撞,造成薛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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