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3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5日00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云******号“哈佛”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8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薛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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