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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花园******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1225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苏 L2****小型轿车,沿檀山路由南向北驶入檀山路草场湾路路口左转车道上等候信号灯,后该车一直未移动,交警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后发现薛某某在驾驶员位置睡觉。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96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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