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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大学文化程度,静宁县****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甘肃省静宁县某某镇**佳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9时40分许,薛某某与其朋友樊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等十三人在静宁县城关镇北二环路“金龙海”音乐餐厅处就餐并饮用三斤五两四星“世纪金徽”牌白酒,其中薛某某饮用了五两白酒。次日01时20分,薛某某驾驶甘L2****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载着樊某某从“金龙海”音乐餐厅处出发。欲驾驶车辆回家,沿成纪大道行驶至东拓十字处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使用呼出式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薛某某进行检测时,薛某某拒绝接受检测。随后在静宁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10月25日,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5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薛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2、证人樊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甘肃科诚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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