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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石梯村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0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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