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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号,**饭店务工,党员,无犯罪前科。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4时20分许, 薛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某区青银辅路大李庄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器对薛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遂带其抽取血样待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8233号)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3mg/100ml。

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薛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8233号;4.视频资料:薛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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